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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2-12  15:11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成区(滨州市主城区,即东、西、南、北外环路以内;县、市、区建成区)内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环境,根据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养犬人(包括饲养、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到依法、文明、规范养犬,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犬只免疫接种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三、《滨州市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2020年5月1日实施)禁止饲养四十八种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杂交的烈性犬。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盲人饲养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除外。

四、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登记。个人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三)住(居)所相关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五)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五、养犬地、养犬人变更的,犬只死亡的,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场所或城市建成区以外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应当佩戴犬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笼),应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乘坐电梯时,应当主动采取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避开电梯运行高峰时间。

七、养犬人携带犬只禁止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八、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相关费用。

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携带犬只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二)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三)未经备案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四)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五)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六)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处五十元罚款;

(七)携大型犬出户未佩戴嘴套(笼)的,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八)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依据《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犬绳、犬链牵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三)携犬出户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四)在城市道路、广场上售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五)携带除烈性犬、大型犬以外的犬只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并会同公安机关对犬只进行收容管理。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街道、社区、物业和广大志愿者要积极行动起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抵制并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

滨州市公安局    

滨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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